高压配电室是否可以用灭火器带电灭火?是用二氧化碳还是干粉?
高压配电室着火后是否可以带电灭火?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11.5.22条规定,变电站中配电装置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E类;《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明确配电装置楼(室)有含油电气设备时,火灾类别是A、B、E;无含油电气设备时,火灾类别是A、E。
两者都要求选用适用于E类带电火灾的灭火器,其目的是避免灭火时发生触电事故。所以,我们就有了一个“常识”,带电设备应采用E类灭火器,E类灭火器可以带电灭火。但要注意了,这可是一个能害死人的误区!
大家都知道,二氧化碳灭火器只适用600V以下的带电火灾,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也可用于扑灭低压电气火灾,也就是1000V及以下的带电火灾。显然它们不能用于高压配电装置室带电灭火。
但是,你可能会问,干粉灭火器应该可以用于高压配电装置室带电灭火吧?
高压配电室着火到底用什么灭火器?
在新国标《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2023、《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2023中,灭火器的电绝缘性能试验电压是(36±3.6)kV,和现行标准GB 4351.1-2005和GB 8109-2005的规定一样。再考虑安全系数、试验条件和火灾现场的差异,灭火器带电灭火的安全电压要低得多!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1条规定,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灭火器新国标《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2023、《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2023则明确规定,对于标识适用于E类火的灭火器,应标注“警告——仅适用于在1m以外对电压不超过1000V的带电设备灭火”。
所以,根本没有适用高压配电装置室带电灭火的灭火器!所有的E类灭火器,都只适用低压电气带电火灾!(以上信息来源:雪原电力土著)
灭火器应用中的三个误区
高压配电装置室可以用灭火器带电灭火是一个误区,而且是一个可能害死人的谎言。
不仅二氧化碳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不能用于高压配电装置室带电灭火,而且根本没有适用高压配电装置室带电灭火的灭火器!
所有的E类灭火器,都只适用低压电气带电火灾!
高压设备能否使用带电灭火?
在高压设备发生火灾时,使用带电灭火的方式并不可取。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安全风险高。由于高压设备工作条件的特殊性,如果在带电情况下进行灭火,易发生二次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 火势不易控制。一旦高压设备发生火灾,由于电气设备易导致电火花和爆炸,难以使用传统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必须采用灭电弧、控制电弧和去电源等灭火方式,带电灭火难度大,对消防人员的操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高压设备发生火情,应停电并立即采取控制火势的措施,而不能使用带电灭火方式。
高压设备火灾如何有效灭火?
在高压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关闭高压设备电源,并使用灭火设备进行灭火。如果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部门远离现场,可以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等器材进行灭火。还可以采用水雾灭火等措施,等待救援部门到场后进行二次处理。
如何防范高压设备火灾?
1. 定期检查。对于高压设备,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安全操作。在使用高压设备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私自擅自操作,尤其是不能将无法承受电压的物品擅自接入设备。
3. 建立安全制度。对于高压设备,应建立明确的安全制度,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在生产前进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延申一: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3月1日正式实施,为强制性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与此规范有关不一致的,应以此规范为准。且同时废止了许多规范条文,其中就包括和灭火器报废相关的,如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附原标准】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
(原条文为强条,已废止)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5.4.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5.4.4、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延申二:灭火器的如何开展日常检查与维护?
检查的依据是原《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6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7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8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附录C
延申三:报废的灭火器如何处理?
咨询:报废的手提灭火器收废品的不要,又没法扔垃圾箱,放着又占地方,为什么没人回收的,这一块的市场那么大,国家现在对消防的检查力度又大,灭火器基本是每个公司、商店的必备品,为什么不能专业回收呢?
应急部官网回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1.4条规定:“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应急管理部归口的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 95-2015)“7 报废与回收处置”中对于灭火器的回收处置方式和回收单位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维修机构应向社会提供灭火器报废回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