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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泄压口的“变迁史”:可不做→必须做→取消

来源:http://www.zgxfqc.org/news980887.html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4:00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泄压装置, 是指当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喷放时, 防护区内的压力值达到规定值时自动开启泄压的装置, 简称泄压口, 也称自动泄压装置, 一般安装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区外墙。

1、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 GB/T50193-1993 3.2.6 推荐性条文)

本条规定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室内地面2/3以上的净高处。因为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容易在空气下面扩散。所以为了防止防护区因设置泄压口而造成过多的二氧化碳流失,泄压口的位置应开在防护区的上部。

    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对防护区内的泄压口也作了类似规定。例如,ISO 6183规定:“对封闭的房屋,必须在其最高点设置自动泄压口,否则当放进二氧化碳时将会导致增加压力的危险”。BS 5306规定:“封闭空间可燃蒸气的泄放和由于喷射二氧化碳引起的超压的泄放,应该予以考虑,在必要的地方,应作泄放口。”

    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大多数防护区,都不是完全封闭的,有门、窗的防护区一般都有缝隙存在,通过门窗四周缝隙所泄漏的二氧化碳,可防止空间内压力过量升高,这种防护区一般不需要再开泄压口。此外,已设有防爆泄压口的防护区,也不需要再设泄压口。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于泄压口的规定,即一般需要设置,但防护区存在门窗的,可不设置泄压口。

2、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3.2.7 强制性条文

防护区需要开设泄压口,是因为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地增加防护区的内压,如果没有适当的泄压口,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有了泄压口,一定有灭火剂从此流失。在灭火设计用量公式中,对于喷放过程阶段内的流失量已经在设计用量中考虑;而灭火浸渍阶段内的流失量却没有包括。对于浸渍时间要求10min以上,而门、窗缝隙比较大,密封较差的防护区,其泄漏的补偿问题,可通过门风扇试验进行确定。

    由于七氟丙烷灭火剂比空气重,为了减少灭火剂从泄压口流失,泄压口应开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即泄压口下沿不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于泄压口的设置比较强硬,属于强制性条文,由此开始,泄压口成为气体灭火系统的配套必备设施。

3、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7.2.2)

到验收规范,只针对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言下之意即门窗没有密封条的防护区就......你懂的。

 再到《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的横空出世,直接废止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防护区设置泄压口的强条,并直接作出防护区维护结构需满足耐超压的性能:

4、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8.0.2)

换言之,即气体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必须满足耐超压性能,也就无需设什么泄压口。常见的一些电信机房,喜欢采用玻璃隔墙作围护结构的,需拿出其满足耐超压性能的证明文件,否则可能影响消防验收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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