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护管理知识点汇总
一、日常管理
(3)水压试验
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灭火器零部件包括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筒体或者气瓶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
1)试验压力。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2)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4)更换零部件
1)不得更换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
2)灭火器的密封片、密封圈、密封垫等密封零件,水基型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等零部件,每次维修均须更换。
(5)再充装
灭火器再充装时,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6)维修记录
1)维修机构需要对维修过的灭火器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2)维修记录主要包括维修编号、型号、规格、筒体或者气瓶的生产连续序号、更换的零部件名称、灭火剂充装量、维修后灭火器总质量,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维修日期等内容。
3)再充装采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时,维修记录还要增加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再充装记录。
4)灭火器维修记录、报废记录与维修前的灭火器信息记录合并建档,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
3.维修标识
(1)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后,维修机构在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上粘贴维修标识,即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的信息对灭火器进行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2)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或者气瓶上,不得覆盖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铭牌标志。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清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三)灭火器报废
1.一般要求
(1)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2.报废条件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筒体或者气瓶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的。
10)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1)筒体或者气瓶的连接螺纹有损伤的。
12)筒体或者气瓶水压试验不符合水压试验要求的。
13)灭火器产品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14)灭火器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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