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消防法》2019年4月修订版对消防产品做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总体可归纳为:
1. 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必须获证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非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无需进行强制性认证,但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符合行业标准。
3.非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也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4.无论如何,都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